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面清单
(卫生监督部分)
填报单位(盖章):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填报时间:2016年6月2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备注 |
1 | 县卫生监督所 | 在受理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故意刁难,以各种理由拖延上报或不给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弄虚作假创造申请条件,协助申请人出具假证明,给予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 | 行政许可 |
2 | 在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可能产生行政处理未到位或难以到位的后果。 | | |
3 | 在审查过程中,明知提供资料虚假或资料不齐全给予办理。 | | |
4 | 在办证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接受宴请、收受贿赂。 | | |
5 | 在审查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可能导致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或上级进行投诉。 | | |
6 | 在发证过程中,故意拖延发放。 | | |
7 | 违反办案程序、裁量权等规定,滥用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则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2013年版)》等、《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河南省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河南省卫生监督执法“五条禁令”》等。 | 行政处罚 |
8 | 县卫生监督所 | 在查办案件环节中,未坚守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泄露案情或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不能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 | | |
9 | 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提前预收罚没款的,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和行政复议撤销。 | | |
10 | 暂扣及罚没物品没能及时进行登记、入库,物品清单中对物品型号、数量登记不详,可能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侵占、挪用、数量型号出现出差错等不良后果。 | | |
11 |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票据的 | | |
12 | 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缺乏监管,造成责任范围内重大卫生安全隐患。 |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及《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河南省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河南省卫生监督执法“五条禁令”》等。 | 行政检查 |
13 | 对督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等不上报,不登记,可能产生收受当事人的好处等不廉洁行为。 | | |
14 | 对发现的违法隐患查处、指导不及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 | |
15 |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法定程序出具《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未及时留存文书档案,以及发现的卫生计生安全隐患不及时给予制止,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失职。 | | |
16 | 县卫生监督所 | 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相关检测、调查、评估和监督不到位、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和追踪评价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 | 行政检查 |
17 | 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未能提升、管理监督未能到位、服务水平未能提高。 |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 | 公共卫生服务 |
18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时有可能发生,已制定的卫生监督应急措施未能与实际情况相配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卫生监督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及《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 | 制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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