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报告书;
(二)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材料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从事相关许可项目的证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未按照许可项目规定进行建设设置及未执行技术规范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服务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