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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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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1201008
行政职权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实施对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实施机构
民权县卫生监督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5.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8.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1.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1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材料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从事相关许可项目的证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未按照许可项目规定进行建设设置及未执行技术规范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服务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
0370-6023122
投诉机构
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投诉电话
0370-8522183
备    注


文章分类: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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